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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 之決心,請公務人員勿酒駕,若有違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3-01-18 16:16:52 點閱: 348 (132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彰化縣政府112年1月17日府人考字第1120022288號函辦理。

二、酒駕除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外,並影響政府聲譽,爰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予以嚴懲,並列為年終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三、有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無相關酒駕懲處規定,應視其涉案情節輕重,參酌前開處理原則辦理。

四、檢附縣府來函、「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其建議懲處基準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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