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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2-04 11:34:07 點閱: 93 (258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 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 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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