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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3-03 09:43:42 點閱: 75 (273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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