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5-18 15:54:37 點閱:14
| 一、 | 辦理退休意願調查原則說明如下: |
| (一) | 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6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教育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
| (二) | 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
| 1、 | 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5」且至少需「年滿55歲」。 |
| 2、 | 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58歲。 |
| 二、 | 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