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
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張貼日期: 2026-07-13 09:11:19 點閱: 70 (296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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