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7-29 10:42:00 點閱:22
一、依內政部115年7月21日台內移字第1150932315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 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依職等不同,赴陸應經本部許可或 經服務機關同意。次依本部所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 第1項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 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 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 。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 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 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 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尤以簡任第 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本職機關同意後,尚須依許可辦 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本部於進行審查時, 將視個案情形,另行徵詢相關權責機關(如財團法人之主 管機關)意見。
四、現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許可赴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