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彰化縣立草湖國中學生攜帶手機管理辦法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0-08-27 13:48:09 點閱: 805 (33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立草湖國中學生攜帶手機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 依據:
  • 彰化縣「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第二十四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

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暫時保管,必要時得通知

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 本校學生獎懲考查實施要點及生活輔導實施需要。
  • 目的:
  • 培養學生正確使用手機觀念與禮節,並落實親師溝通管道,維護教師課堂教學品質及學生生活秩序管理。
  • 督促學生養成專心學習、尊重他人的良好生活習慣,增進學生自我管理能力。
  • 維護課堂安寧及校園生活秩序。
  • 實施對象:全校學生。
  • 實施方式:學生攜帶手機到校者,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違者依情節予以議處。
  • 使用規範:
  • 學生進學校前需將手機關機,早自修前交由導師集中統一保管,請勿攜帶價值昂貴手機到校,以免遭竊,衍生困擾。
  • 如違反上述規定,學生上學在校期間(包含早自修、朝會、週會及各項典禮集會、上課、下課時間、午休等),經老師發現攜帶手機到校未交給導師統一保管者,手機由導師或任課教師暫時保管,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 放學後出校門方可使用手機與家長聯絡。嚴禁上、下學騎腳踏車接聽電話,避免發生危險;搭乘專車不得使用手機,避免影響搭車秩序。
  • 懲戒
  • 學生如被發現在校期間(含下課),私自接打或把玩手機(包含通話、玩電玩、拍照、攝影、聽音樂、傳送接收簡訊、上網等),記警告乙次以上處分。
  • 在課堂中以及考試期間手機發出鈴響、音樂、把玩手機,或其他事實足以擾亂秩序,記小過乙次以上處分。
  • 行動電話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因轉借他人引起糾紛,學生須自行負責。
  • 在校不得使用手機充電器,違者,記警告乙次。
  • 違反上述規定,累犯者(3次)並禁止攜帶手機到校。
  • 嚴禁利用手機從事不法活動(如偷拍、散播不實訊息、糾眾滋事等),違者依情節輕重以校規議處,並立即禁止攜帶到校。如觸犯法律責任,除通知家長之外亦須自行負責。
  •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