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辦理。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張貼日期: 2025-09-19 09:10:29 點閱: 152 (246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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