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23 10:35:22 點閱: 123 (246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